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上的平等性与客观上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排他性
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同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以劳动为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既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也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国家通过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和各方权益,而双方当事人则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从属性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劳动过程,劳动者则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任务。
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是将自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
劳动关系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即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
职业性
劳动关系是一种职业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从事的是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职业劳动。
稳定性和有偿性
劳动关系通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同时,劳动关系是一种有偿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
这些特点综合反映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和运行方式,是理解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