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行政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时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有听证权利,且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情况
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
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有不同意见且有听证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出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有很大影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的听证
对于可能引发激烈社会矛盾的案件,检察院可能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总结:
听证会通常在行政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情况下召开。此外,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如处理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或重大争议案件时,也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