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这些证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用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记录、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尽量收集和保存这些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