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植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千斤砸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四、禁止非法采集、买卖、收购、加工国家保护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方法进行采集。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六、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八、本通告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情况,以及未列举的其他禁止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九、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服务电话:0913-2072688。
特此通告。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