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为打发时间,68岁的贾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架网捕鸟,不料因此触犯刑法。4月2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9月,贾某某多次在朝阳区孙河乡某林地使用粘网、捕鸟网等工具狩猎野生鸟类。9月24日,民警现场抓获贾某某,查获活体野生鸟类5只,经鉴定包括黑眉苇莺3只、红喉歌鸲2只,其中1只红喉歌鸲已死亡。警方随后在其家中查获21只活体红胁绣眼鸟。
经鉴定,红喉歌鸲、红胁绣眼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眉苇莺属“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案发后,查获的活体鸟类已由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放生。
根据《北京市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粘网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相关款项,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我国野生物种资源及其栖息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并造成一只红喉歌鸲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没收后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