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可以享受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条件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
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
标准为每人每年1989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标准为每人每年55570元。
这些补助标准可能会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新的补助政策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