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收童工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用人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时的额外处罚
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其他相关处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单位招收童工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最低为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最高可能面临1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等严厉处罚。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招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