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费率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数,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执行的浮动费率标准。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核后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
行业风险类别的确定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费率调整的周期和程序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一般每1年至3年调整一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社保工伤费率的确定涉及多个层面和部门,包括国家层面的行业基准费率制定、地方层面的费率浮动调整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具体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伤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适应不同行业的风险特征和经济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