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利益是指 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它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利益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备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人格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非物质性:
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质外形,因此它不同于财产利益。
无差别性:
每个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职业、职务、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
专属性:
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为其所专有,不得转让、继承,通常不得剥夺。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具体人格利益则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等。
保护人格利益对于维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