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
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暴乱等。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2. 正当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
紧急救助,在突发事件或灾难面前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3. 时效免责:
法律责任存续超过一定时限后自动免除当事人责任。
4. 自首立功免责: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 补救免责:
因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在归责前采取措施补救的,可以免除责任。
6. 不告免责:
法律责任承担以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为原则。
7. 人道主义免责:
当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国家机关或权利人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免除责任。
8.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 债权人的过错: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10.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人可给予适当补偿。
11. 协议免责: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请注意,免责事由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