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接到诉讼保全申请后,在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下, 应当在5天之内查封;若情况紧急,则应当在48小时内查封。这一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若需要提供担保,则应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查封操作。
因此,保全措施的实施时间主要取决于法院对申请的审查速度以及具体情况是否紧急。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接到申请后的5天内作出查封决定,而在紧急情况下,这一时间限制会缩短至48小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