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产假的天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地方政策
有些地方政府对产假进行了延长。例如,湖北宜昌鼓励支持城区用人单位将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
北京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合计128天。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产假天数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可以享受6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综上所述,政府机构的产假天数为98天,但具体天数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具体了解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政策,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