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通常指的是 被害人单方对被告人的谅解行为,这种谅解行为可以是在未经司法程序审查的民间“私了”行为,也可能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单方谅解行为:
这是指被害人单方面对被告人的谅解,不涉及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
特别谅解行为:
也称为刑事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尚未判决前,自行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害人向法院表示谅解,同意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这种谅解行为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可才能生效。
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出于对被告人的谅解而选择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不追究行为可能基于双方的协商或者被害人的单方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从轻处理,但并不能完全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在法律程序上有所不同,刑事和解有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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