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和手续进行: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特殊情况的额外证明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
领养申请通过以后,收养人需要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
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
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文件和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通过后,收养关系将被登记,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
其他可能费用
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可能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建议在准备领养手续时,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都应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确保领养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