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 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适用对象:
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这些被告通常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传票传唤:
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无正当理由: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拘传的程序包括: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拘传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拘传不适用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它仅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传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