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需要缴纳劳务税:
1. 个人提供劳务的报酬超过800元;
2. 个人提供劳务的报酬不足800元,但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
3. 个人提供劳务的报酬不足800元,也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但个人自愿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如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
5.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6. 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7.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提供劳务的报酬不包括个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劳务报酬,并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需要扣除相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