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同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中的一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专有权和共有权不同,它更侧重于管理关系和身份权,而非单纯的财产关系。成员权通常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选举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方式行使。
具体来说,成员权包括以下几方面:
表决权:
成员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对重要事务进行表决。
订约权:
成员有权参与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权:
成员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管理权:
成员有权决定团体管理者和物业管理企业。
义务:
成员需遵守管理规约,支付管理费用等。
成员权的存在基础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因在一栋建筑物内共同居住或工作而形成的共同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区分所有权人不仅拥有对专有部分的独立所有权,还享有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和共同事务的参与权。
综上所述,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区分所有权人在共同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建筑物团体秩序和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