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捕”一词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退捕是指公安机关侦察完后将材料递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予逮捕,将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退捕并不是独立的一个批复,而是与不予批捕、免予起诉等概念相关联的一个统称。公安机关在接到退回的材料后,可以自行决定是继续侦查、放人、取保候审还是无罪释放,但必须在有关法定期限内完成这些程序。
另一种解释是“退捕”应当是“退补”,即退回补充侦查。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时,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是一种诉讼活动,旨在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综合来看,“退捕”一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的是退回补充侦查,即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