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3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医线直击》栏目以《花63万保乳治疗乳腺癌,最后全切谁之过》为题,报道了青岛郭女士2021年被确诊患有乳腺癌,经网络广告引导前往济南复大肿瘤医院寻求粒子介入治疗,期望在保留乳房的同时对抗病魔。在长达2年8个月的治疗期中,她先后19次前往该医院就诊,累计花费63万元,不但没有保乳成功,还耽误了另一种湿疹样癌的治疗,最终导致乳房全部切除的问题。
对于此事,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郭女士表示,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她几次联系济南复大肿瘤医院,院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沟通,赔偿事宜陷入僵局。4月17日,郭女士一早从青岛赶赴济南,在记者陪同下到济南复大肿瘤医院尝试与医院当面协商,提出赔偿要求。该院一名副院长态度强硬,明确表示拒绝协商,也不同意接受媒体采访,只是告知郭女士可以到上级部门申诉或者直接起诉。最后双方不欢而散。
郭女士告诉记者,医院曾引导她做腰部和腿部的针灸按摩和艾灸,她曾经于2023年7月到2024年6月,在济南复大肿瘤医院二楼针灸按摩室治疗,费用都合并开具于出院的发票上,但发票项目名称均被其他项目替换,对此她也有疑问。此外郭女士表示,此前反映的医院多收费问题也没有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