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辰
“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4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部署价格改革、价格调控、价格监管等重点任务,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去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及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提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一些行业低价恶性竞争引起中央高度关注。最近,部分快递企业因以价换量、疏于安全管理、涉诈等原因被立案调查,也让不少人直观感受到低价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意见》聚焦低价恶性竞争这个备受各方关注的话题,也被赋予重要期待。
低价竞争往往与假冒伪劣关联在一起。但其实,市场发展过程中有价格竞争很正常,低价竞争未必会造成不良后果,比如,技术先进企业通过适度让利扩大市场份额,消费者喜闻乐见,合理范围内的低价竞争还有利于加速技术服务的推广和渗透。低价没有原罪,该反对的是过度低价。正如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在提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时表示,依法治理超低价恶性竞争,规范竞争秩序,倡导优质优价,反对劣质低价,推动企业优胜劣汰,市场动态出清。
如何界定“超低价”或“过度低价”、如何认定“恶性”,是整治低价恶性竞争面临的难题。以当下的汽车价格战为例,反对妖魔化低价竞争的一方就认为,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以高于成本的低价争夺市场份额,不算恶性竞争。而根据行业媒体报道,也有一些车企为获取价格竞争优势,选用工业级芯片替代车规级芯片,埋下巨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不同企业的不同行为,是否属于低价恶性竞争,显然不能一概而论。此外,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调研报告中提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如电商平台、共享经济等,价格形成机制多样,隐蔽性不正当价格行为增多。物价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而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监管难度加大。
破解现实难题,规范市场秩序,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价格治理能力。强化价格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成本监审和调查,有利于解决成本难以计算、“过度低价”难以认定问题。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强化事前引导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探索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监管办法”。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预防和制止低价恶性竞争,减少劣质低价,引导竞争更加健康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