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是 主管全国监察工作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其前身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受理检举控告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受理其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其他职责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由监察部受理的申诉事项,以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派出机构
监察部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并在必要时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综上所述,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监督检查、受理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等方式,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公正和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