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烈士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其他补助:
包括丧葬补助费等。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并体现对烈士及其家庭的尊重和关怀。具体的抚恤金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