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税务和工资优先级的问题时,主要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结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是优先于税款进行清偿的。这是因为职工工资涉及到基本生活保障,属于更高的人权宗旨,所以法律上给予了特殊优先权。
在正常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既有欠缴的税款,又有其他无担保债权,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此外,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先发放工资,然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这种做法确保了员工能够先获得收入,同时也符合税务机关的征税流程。
综上所述,税务和工资的优先级在破产情况下是职工工资优先,而在正常情况下是税收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