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户口的迁入
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人事关系已经落入公司。
人事局准予迁入户口关系。
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行政部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
户口的迁出
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公司的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
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公司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户口借用
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
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
其他相关规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括常住、暂住、迁出、迁入等7项人口登记,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并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户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