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留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
派出所扣留人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特殊情况
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的,拘留转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人犯。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羁押期限
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以后,人民检察院通常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
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侦查中羁押期限从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建议
及时申请逮捕: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尽快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以减少拘留时间。
积极配合调查: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以缩短羁押期限。
关注自身权益: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或需要法律援助,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