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的判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一般情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情况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特别严重的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犯的处理
从犯比主犯判的轻,会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所涉金额、犯罪后果、社会影响、自首、立功、坦白、取得谅解等决定具体的刑罚。
综上所述,传销组织的判罚主要根据参与人数、资金数额、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同时,对于从犯,根据具体情况也会有所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