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拥有以下权力:
维护党纪政纪
负责维护党的纪律和政策,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反腐败斗争
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决定。
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纯洁性。
案件处理
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组织及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
在必要时,纪委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纪律检查权
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
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并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进行受理和审查。
监察监督权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履行监察职能。
人事权
在党委讨论干部的任用尤其是提拔问题时,纪检部门有一票否决权。
对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查清时间有最终决定权。
财权
在反腐败工作中,纪委对腐败分子采取的扣押财产、对行贿人收缴的保证金等通过财政转手后,大多数返还给纪委作为经费。
扣押腐败分子多少财产,由纪委决定。
无限侦查权
在反腐败调查时,纪委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
纪委在查案过程中,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时传讯任何人。
准司法权
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监督权、问责权、执纪权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综上所述,纪委的权力涵盖了监督、执纪、问责、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多个方面,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