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期宣判,也称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后,由于当庭不能作出判决,需要在庭后经过研究、合议,再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具体来说,择期宣判是在 另外的日期进行宣判,而不是在庭审当庭立即作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庭不能作出判决,可以选择择期宣判。择期宣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法院足够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合议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总结来说,择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后,选择另外的日期进行宣判,并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这种做法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充分审理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