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养殖的监管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需要共同履行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采取针对性举措,切实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
具体来说: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水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意见》要求,加强深远海养殖用海等制度保障,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养殖用海活动对保障渔民生产生活、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参与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