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巡回法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裁判与最高院本部的裁判具有同等效力,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
巡回法庭有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的干预,维护司法权威。
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巡回法庭的设置使得当事人可以就近获得司法服务,降低了到最高法院打官司的成本。
就地化解纠纷:
巡回法庭能够减轻最高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同时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
提高当地司法审判能力:
巡回法庭的存在有助于提升巡回区内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水平。
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办案:
巡回法庭管理多个省份,有效克服地方政府对司法办案的干预。
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
巡回法庭的设置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能够集中精力于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
适应不同地区情况:
巡回法庭能够根据巡回区内各省份的相似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这些原因共同体现了设立巡回法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并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