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划分如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责任划分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损失价值的确定方法
对于不定值保险合同,车辆发生事故后,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车辆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
对于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
车辆损失鉴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中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鉴定结论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7日。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人民币。
车辆贬值的赔偿
车辆的贬值费用一般不被纳入赔偿范围,因为其主观性和难以量化。
其他赔偿项目
除了直接的修理费用,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以弥补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