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的计税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8号),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拆迁补偿费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之一。具体计税方式包括: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拆迁补偿费属于货币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符合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总结:
房屋拆除的计税方式主要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征收情况。具体计税方法和适用规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