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包括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违纪后不按规定上交或退赔违纪所得。
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即“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再次实施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要求置若罔闻或执行不到位。
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
在问责过程中不配合,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问责工作。
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对于已经受到纪律处分,在未满三年时间内再次犯错。
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对组织调查采取拒不合作、阻挠或抗拒态度。
这些情形在党内法规和审判纪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而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