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辅分立是指 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并专门设置执行机构。在这种制度下,案件的审判权由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负责,而案件的执行权则由执行组织的执行人员行使。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度创新,并确保司法权的有效行使。
尽管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使用“审辅分立”这一术语,但审执分立的原则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设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通过审辅分立,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