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此,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