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和阐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权利类别及其内容:
生存权利
生命本身得以延续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只有在被合理合法地判处死刑时,才意味着生存权的丧失。
安全的权利
身心免于受到无辜的限制、伤害,从而导致痛苦的权利,属于在生存权基础上的权利的延续。
发展权利
从小到大,人类生活是一种不断成长壮大,能够为社会提供某种贡献换取报酬得以生存的过程,包括学习本领的权力和内心觉悟的权力。
行动权利
适应自身需要主动或被迫采取行动的权利,包括行走、居住、吃饭、排泄、睡觉、劳动、休息等,以及在受到侵犯时进行自卫与反抗的权利。
精神权利
思考的权利,信与不信的权利,受到同情、理解与尊重的权利。
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各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自由权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财产权
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尊严权
人的尊严与生俱来,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获助权
在危难关头,获助权是生命的必要保障,当遇到突发性灾难时,个体的获助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如政府的倾力帮助。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受国家、社会、集体的干涉。
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身体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格权和身份权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监督权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