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原则(Ultra Vires)是指 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滥用其权力。
具体来说,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如果公司从事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以外的交易,这种越权行为是无效的,交易相对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不得事后追认。
历史背景
越权原则起源于早期公司特许论,当时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目的范围就是政府许可的范围,公司只享有在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随着公司从特许设立时期进入自由设立时期,依据公司法进行注册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已不限于特定行业或产业,设立公司从事商事交易行为已经不再被视为特权,此时再坚持严格的越权行为原则就很难适应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便捷性要求,而且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
现代发展
尽管越权原则在历史上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其适用性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公司法趋向于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尤其是当这些活动对公司和交易相对方都有利时。因此,越权原则已经从绝对的无效发展到相对无效,以适应现代商业实践的需求。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其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避免从事越权行为。同时,交易相对方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也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降低交易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审慎判断越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