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构成伤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工伤认定
受伤后30日内(最长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必要的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伤残鉴定申请
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进行初次鉴定。
鉴定流程
鉴定机构根据提交的伤情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鉴定。
鉴定意见将作为索赔金额的参考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
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
鉴定时机
伤情鉴定通常在伤后即可进行。
伤残鉴定一般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鉴定原则
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重新评定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鉴定构成伤残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