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类:
警告和通报批评:
这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正式否定评价。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这是对违法行为人经济上的惩罚,包括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强制性剥夺。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这是暂时或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这是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行政拘留:
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此外,规章还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综上所述,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