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上的重婚或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虐待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
遗弃指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必须证明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以上。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一方被宣告失踪、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包办买卖婚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等。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
其他情形
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次起诉离婚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不予离婚,尤其是当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时,即便初次起诉,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