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 消费者定作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如果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七日内退货。如果已经超过七日,但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仍然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时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购买前确认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政策,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