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该向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即使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也不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经程序。
因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